一、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权由谁实施?
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权由谁实施视具体的情况来定;
开发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行政处罚由谁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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