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法规遵循基于5%比例进行扣除的原则。
自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家企业需依据国家对应的政策条款实施,为其所有在岗或受聘职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以及额外的医疗保险费用。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金额与员工联合计薪总额的比例不得超出5%之限制;
如果超过此比例,超出部分将不能被认定为可以在税务计算应得收入时予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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