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刘先生,因档案被派出所弄丢,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他将派出所上级单位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刘先生8万元经济损失。
刘先生诉称,1977年5月13日,他在北京低温设备厂工作,1991年被单位除名。同年1月8日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派出所接收了该档案。2010年,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先生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他到派出所询问档案一事,但被告知档案丢失。
刘先生认为,派出所作为他档案的实际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他档案的保管情况。由于公安分局的过错,导致他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起诉要求向某公安分局索赔20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公安分局称,刘先生持有原单位于1991年1月8日将其档案转入派出所接收的回执证明,但派出所档案室未找到。他们认为,刘先生称没有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1年1月8日,刘先生原来所在单位确实将他的档案转交给了派出所,而且派出所在接收后还给了回执。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被告公安分局接收了刘先生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被告将档案遗失,使原告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原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其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这一损失后果的形成,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刘先生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某公安分局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公安分局赔偿刘先生8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了上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一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指出,补办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等,非法院及公安能独立解决的。刘先生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需由警方配合之事宜,警方应予以最大限度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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