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单位不续签合同,则需要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续签合同,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维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条件,而该员工仍不续签合同,则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减少了原有的工作条件,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还将给予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条件很广泛,包括工资,但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etc
III.如果合同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多少
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员工入职后一年内补发一个月工资;第二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补足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分为两部分。原《劳动条例》应在2008年1月1日前适用。但是,如果合同自然到期,则不需要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公约》的规定,需要经济补偿。由于《劳动法》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表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来判断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的工资应补充一年。按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取得的工资为准汇总,但单位维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条件,职工仍不续签合同的除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2008年1月1日起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V)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前款规定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非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以原有条件或更好的条件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员工不续签合同,在其他情况下,公司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而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始期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的年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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