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权与行政权既有严格的分工又有密切的联系,一个法治国家的行政权是受司法权监督和制约的,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更是鲜明地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依法律来监督、制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深化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必然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实现行政机构组织、职能、体制法定化;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才能保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人员资格符合法律的要求,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正确审理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提高行政管理职能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个别行政机关具有比较完整的强制执行权,有些行政机关具有部分强制执行权,相当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这类案件是大量的。人民法院能否及时、正确办理好这类案件,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东营市两级法院2001年共审理、执行非诉执行案件1392件,执行标的额达589万元,2002年共受理执行1981件,标的额达988万元,另外,为配合城市规划、改造,组织大规模拆迁3起。受理案件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房屋拆迁、养路费征收、行政罚款、乡镇政府申请执行的“三提五统”、水利局河道保护费、环保排污费、计划生育费,使大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实现,有力地推动与支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比如,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市红十字会社会福利印刷厂违章建筑案,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印刷厂既不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我院受理后,依法作出了强制拆除的裁定,但被执行人不是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到处找关系,阻挠执行,并到处宣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制造假材料,该行为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导致其他想自愿拆迁的也不再拆迁。法院顶住压力,依法强制进行拆除,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对以后城市规划顺利进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深入,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自身也要严格要求,认真行使司法审查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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