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条款举例如下:乙方(即职工)在合同终止解除后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即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即公司)机密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工作,等等。这样的条款在具体签订与实施时还涉及多几方面的问题,要想在类似这样的条款中体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个人择业自由的平衡,则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该条款的制订目的只能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恶性竞争。
其次,该条款的签订应体现自愿、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应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
方。
第三,该条款应遵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即职工在承担一定保密义务及择业限制时,相应地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在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外,予特殊奖励或培训,并在竞业禁止期间给予职工合理的补偿等。
第四,这条款的效力应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这其中可包括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择业种类、工作项目等。在时间限制方面,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应超过该商业秘密在市场上有效竞争的期限,保护客户关系时,可以由公司培养新人实现交接的期间为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择业类、工作项目的限制应在条款中明确列出并说明以足以损害公司利益为被禁止的标准。
第五,竞业禁止条款并不是可以针对所有职工的,基对象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曾触过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技术的,曾接触过客户或客户资料的,曾接受企业专门培训或其提供的劳务属独一无二的;身处重要部门或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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