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如何界定?
时间:2023-07-10 11:30:53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捆绑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捆绑销售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捆绑交易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交车险时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保险套餐合法吗,能退保费吗?

交车险时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保险套餐不合法能退保费。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当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中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车祸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比如交强险就是以保证第三方的权益为目的险种,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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