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强行驾车逃跑,在逃跑中驾车拖行、冲撞他人,其实施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是否符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是否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一个严重危害行为发生以后,对其能否定罪处刑,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刑法对此行为有无明确的罪刑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被告人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驾车拖行、冲撞他人逃跑的这一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应当以有无完全符合的犯罪构成为标准。但不能囿于直观对应的一个刑法条文或者相关规定而简单地作出判断结论,而应当在整个刑法系统中多层面、多角度地寻找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
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构成抢劫罪,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被告人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被告人明知所盗所抢的狗系他人之财物,仍实施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强行驾车拖行、冲撞他人逃离现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私有财物为目的。
三是被告人盗抢他人私有财物(即狗),并在他人拦车的情形下,仍然驾车拖行、冲撞他人抗拒抓捕而成功逃跑,其危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
四是客观上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私有财物。
当然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某一危害行为达到严重情节的程度。比如: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的财物(狗)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在抓住其车的情形下强行驾驶一辆五菱牌微型汽车加速行驶逃跑,在逃跑中以加速度行驶并拖行被害人长达25米距离。此后,被告人便见正面距离8米远处另一名被害人张开双手臂强行阻拦其逃跑。被告人为迅速逃离现场,在车速为20公里/小时左右时,不顾该被害人的正面阻拦,继续以加速度行驶的方式向正面距离8米远处被害人的方向行驶,未减车速反而加速开车从被害人的身旁冲了过去,逃离现场。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二是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第三军医院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壳研究所、解放军交通医学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指出,在交通事故碰撞速度与行人死亡的关系中,30公里/小时是车辆撞击行人出现死亡的最低时速。根据分析,车辆时速在10公里时,车辆撞击行人只会出现轻伤。时速达到30公里时,虽然轻伤占大部分,但死亡的情况已经出现。
若被告人以加速度行驶五菱牌微型汽车并拖行被害人长达25米距离,并在车速达到20公里/小时左右时,仍以加速行驶的方式向正面距离8米远处另一名被害人的方向直冲过去。其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但在约2米宽的桥中,被告人加速行驶五菱牌微型汽车却使他人的人身权处于极大的危害状态之中,也反映出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由于盗窃行为后转化的结果是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构成本身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因此,判断被告人实施拖行、冲撞危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能仅以是否造成实质的伤害为标准,而应当以危害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严重程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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