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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