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但是产权不完整,当事人要想过户单位集资房,需要取得单位的同意,并且补足差价,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了,具体手续如下: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一、集资房的注意事项
1、单位集资房具有福利性质,直线本单位职工购买,转让无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让。
2、如果转让方一旦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实际中问题较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3、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
(1)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2)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4、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5、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6、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
二、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2、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
(二)手续申办上的区别
1、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2、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三)买卖是否有限制的区别
1、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2、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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