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四)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资料等);
(五)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
证明的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送达手续;
(八)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类(二)工伤认定材料,保存期限50年。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程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一、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工伤职工伤情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鉴定,鉴定现场逐步实行全程录像。
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伤职工身份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并组织签到。
(二)现场体检。专家组听取被鉴定人的陈述,现场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可以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和临床检查。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三)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应当根据职工工伤认定的受伤部位和伤情,结合病历材料及现场体检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表》(见附件6)。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专家组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伤情介绍(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和作出鉴定的依据(对应条款、晋级原则等)。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程序:
(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专家组认为需要补充完善医学检查、检验及病历材料或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继续治疗或观察的;
(四)影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后,经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劳动者只有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鉴定后,才可以按照工伤的等级进行索赔,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的律师协助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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