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事关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准确。为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密切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环节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局与市高院密切协作,推出了《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选定委托方式改革。从2008年7月1日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电脑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具体做法为:
诉讼过程中,北京市各级法院遇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专门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先由当事人协商在市局印制的北京《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选择不一致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将鉴定需求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办公室,由对外委托管理办公室定期在我局《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若干规定》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市司法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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