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王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总监。由于在销售佣金问题上与该公司存在分歧,她于2009年4月20日向该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我决定今天辞职,我希望公司能安排交接人员在5月19日前完成我的工作。”人力资源部直到5月10日才回复接受辞职。王小姐非常惊讶。她认为公司会留住她。出乎意料的是,公司同意了她的辞职。深感遗憾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她认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只是一种意向表达,应该是书面申请,构成正式辞职信。公司发布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身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是最合适的辞职申请形式律师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形式,在证据特征方面具有“相关性”。如果电子邮件内容和源代码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或者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和获取的,则电子邮件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三性”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在本案中,王小姐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要终止劳动合同。自那时起,该意向在交付给公司时已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邮件可以充分发挥书面辞职申请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合同可以在30日后解除。在王女士的电子邮件到达公司或公司回复之前,她没有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因此,即使公司在5月10日没有发布回复,王女士的辞职决定将具有5月20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必须向公司提供书面辞职申请或辞职信,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将被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雇主可能存在不完整的辞职程序的风险
此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需要在确定其有效性之前进行讨论,业主收到电子邮件时应及时回复。如果雇主不能立即作出决定,则应要求雇员提交一份由其本人签字的纸质辞职信。建议采用更安全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准备的辞职协议文本,该文本规定了辞职流程、员工离职时可以收到的所有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员工必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即公司所有货物已移交的承诺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确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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