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省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湖南省地税局近日发文,对符合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省会城市城区所得税率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所得税率不低于12%,县(市)地区所得税率不低于10%。
公告还规定,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