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划定规划区的目的
时间:2023-04-12 19:00:11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乡规划法划定规划区的目的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化和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控制区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城乡发展的保障条件的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综合确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与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的重要前一句之一。划定规划区应按照科学性、系统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方案必选,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后最终确定。

二、划定规划区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

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发展需要,既要为今后的发展提供空间准备,保障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时限,又要注重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集约、优化利用土地与自然资源,房子印发城乡发展建设的盲目性、无序性。

二是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市、镇、乡和村庄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管理,加强市、镇基础设施项农村地区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保证一定空间距离范围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资源调配、生活供应、设施共享等方面能够实现相互依存、密切联系,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化和城市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市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城乡发展的保障条件的保护要求。

四是要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保证规划区范围位于相应层级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应是一个用封闭线所围成的区域,并且以完整的行政辖区为界限,以便于规划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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