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被告:
(一)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未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后,原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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