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权认定错误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非法收缴、征用财产;
(四)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以罚款、罚金,追回、没收财产,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赔偿;(5)财产被拍卖、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拍卖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六)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赔偿金停产停业期间发生的经常性费用,给予补偿;
全文4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