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如何进行法律监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全国人大(4月20日)规定,可以利用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证券,其中,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的,草案这一条虽然只规定了股权众筹,但意义重大。如果通过,将首次允许我国通过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证券
但草案第13条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证券二级市场交易没有规定。草案既没有赋予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的权力,也没有在草案中作出特别规定。本草案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销售和交易的,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义务与有实力的上市公司相同,这对于创业型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
(2)《十部委意见》明确了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监管p>一方面,十部委《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建立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明确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监管。十部委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中介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体)进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和探索商业模式,发挥股权众筹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型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当是小微企业,应当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众筹活动的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小额投资(3)十部委意见发布后,中国证监会随后于8月3日下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要求各地证监局重点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融资人是否公开宣传,是否向不明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etc
(4)国务院指导意见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公共创业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提出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对传统股权融资的有益补充作用,增强对小微企业和企业家的金融服务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企业家通过股权众筹方式提前募集股权。我们要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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