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承包户挽回了13万余元的损失,维护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9日,原告东某与被告农六师五家渠市猛进水库管理处下属林业工作站签订了《退耕还林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为了响应国家退耕还林号召,处、站决定将站里在师建委规划范围内的稻田地实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其中面积为45亩,承包期限为2003年6月9日至2032年6月9日。合同第5条第7项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规划土地,主要土地承包人应按照统一规划执行。2004年3月7日,五家渠市政府将划拨给被告使用的包括原告承包的45亩土地在内共计千余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昌吉吉瑞祥公司。2008年2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但在履行过程中,遇政府统一规划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同终止,应适当补偿,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耕还林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34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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