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青苗补偿金是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时间:2023-05-31 16:52:06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制定征地协议前被征用土地、耕地种苗和现有地面附着物的,还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建设造成征地前土地上青苗被毁的,用地单位按一季作物产量和产值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合同终止的方式有三种。(1)协议终止: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单方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立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但在一个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D.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定解除,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和未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共同享有。由于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解除权仅由守约方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行使期间,当事人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终止行使的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之日起至到达对方时止有效。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成立权。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就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不是有效要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全文8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承包 最新知识
针对接受青苗补偿金是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接受青苗补偿金是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