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取得要求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关。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举例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案例如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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