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印花税
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2、营业税
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
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
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
3、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目前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
免税条件:(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4、土地增值税(国土局)
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
免税条件:(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5、城市维护建设费
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6、教育附加费
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7、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
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1%=上市交易后成商品房。
8、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
9、测绘费
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二)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印花税
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2、契税
(1)普通住宅
个人购买家庭二套住房的,即合同价3%征收;
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且系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合同价1%;90-140平米合同价1.5%;140平米以上均按3%征收。
(2)非普通住宅
成交价(合同价)3%(超过140平米或50年商业办公均一样)
经济适用房买卖相关政策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相关政策规定为: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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