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关键问题
时间:2023-07-02 20:55:42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损害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有:

1、过错类型必须是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3、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方,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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