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非债权人要想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必须与原企业部分职工或全部职工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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