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将免除附加的契税。

具体而言,如果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房产及地权的所有权原本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之后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或者是由另一方单独所有;
又或者是从夫妻双方持有的状态转为由其中的某一人独自持有;
再者,如果原本同为夫妻双方所有的房地权,经过双方协议并更改了总额分配比例,同样也能获得免交契税的优惠待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0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