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想问一下,我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企业,请问,对我合并后的企业随原企业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征收契税?
答: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示: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41号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企业是属于上述情况,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