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3-07-21 14:12:39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有减少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并具有法律效力。债权成立前发生上述行为的,此时债权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减少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3、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的社会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是需要首先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部分的话,肯定是需要共同的来进行处理,也就是基本上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判决。

当然了,如果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话,是需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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