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行使的规则
撤销权的行使的规则如下: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应具备主、客观两个法律要件。
1.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
2.从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大大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于实现,即应当认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如果是在发生前实施的就不能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方式: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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