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说,辞职当日劳动合同依然在有效期间,故职工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遇到符合规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辞职回家途中意外受伤的算工伤,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统筹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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