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程序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应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
1、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企业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免办代码证书)。
2、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书面报告,即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企业代码证书;
(4)银行帐号证明;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5、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办理以下税务事项:1、申请办理减税、免税、退税;2、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3、领购发票;4、申请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变更登记程序
如果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
1、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改变情形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原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办理税务登记书面报告,即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应有关证件、资料:(1)变更企业名称:批准变更名称证明;(2)变更经营地址:新场地使用证明;(3)变更法人代表:新法人代表任命证明及身份证;(4)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5)变更经济性质:变更经济性质批准证明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6)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性质:提供营业执照;
(7)其他内容的变更,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和附送的证件,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也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给予说明答复。
三、停、复业登记程序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业时,必须及时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说明停业的原因和需要停业的起止时间,办理清缴欠税、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的手续,同时将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税务登记证件交回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发给“核准停业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要给予说明。
3、停业期届满,纳税人需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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