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税务机构)共设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正厅级);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正处级);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正科级)、县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税务所(分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县级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经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任免(计划单列市副局长由省局任免)。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纳税部门在京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货物退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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