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对于要求填写代码的,请查询相应代码表,每格填一个数字。
六、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八、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九、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隶属关系及代码栏:隶属关系是指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对照隶属关系代码表填写;
3.注册类型及代码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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