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3-03-27 17:41:17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退休时工龄如何计算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年工龄辞退要怎么赔偿

十年工龄辞退赔偿一般是: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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