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证明团伙贩毒罪成立的必要证据,包括事实主体、犯罪对象、多次贩毒、长期贩毒、首要分子、参与者以及行为事实和犯罪结果等方面。同时,主观要件方面也进行了阐述,必须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贩卖毒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证明团伙贩毒罪成立的必要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主体:有三个或以上的固定组织,长期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且能够明确辨认出首要分子和参与者。
2.犯罪对象:已经查明了用于交易的毒品的存在。
3.多次贩毒:多次进行贩毒活动,而非一次性行为。
4.长期贩毒:贩毒活动持续较长的时间,而非短期行为。
5.首要分子:有一个人扮演着领导角色,其余成员都听从他的指挥和协调。
6.参与者:除了首要分子之外,还有其他人参与贩毒活动,并且他们的行为对于团伙贩毒罪的成立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3、行为事实
存在以交易为目的的毒品于其他财物的交换行为事实,但是否盈利不影响贩卖的成立。
4、犯罪结果
该罪应以卖出毒品为既遂标准。为了出卖而收购毒品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卖出时,属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二、主观要件方面
必须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贩卖毒品时,明知贩卖毒品会危害社会,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贩卖了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是违法的,并且有意为之;其次,贩卖的毒品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出售的毒品必须是由其非法获得或者制造的;第三,贩卖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即行为人至少要出售一定数量的毒品;最后,贩卖的毒品必须有一定的营利性,即行为人必须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以上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上要件,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对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的详细解释和说明,表明了贩卖毒品罪成立的必要证据和主观要件。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因此,所有涉及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必须认真对待,以免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