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0:00:05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号:供销审字[1997]50号

发布日期:1997-5-14

执行日期:1997-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该《办法》经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社反映。

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含生产企业厂长,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经理离任(或调离)审计以及根据需要对经理任期内进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结论。

第四条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计办法。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级社直属单位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各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下属单位经理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任职期间是否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二)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核算不实、帐实不符及经济包袱潜亏问题;

(三)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解缴是否足额、及时,有无长期拖欠、呆帐、坏帐及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四)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利用职权擅自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行为;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理固定资产、对外联营投资以及从事期货、股票交易的问题;有无有问题商品及潜在损失;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以及因失职、该职、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经营决策失误、上当受骗等问题;

(五)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合法,各项基金是否及时足额提取,社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六)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管理失控以及资金体外循环等行为;

(七)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根据前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第七条经理离任(或调离)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经理离任审计实行委托审计制度,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经理任期届满离、任或其他原因调离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发出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文件,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实施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以下简称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先进行自审,并将自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要按通知要求准备有关资料,离任经理写好述职报告,整理好有关材料;

(四)主审单位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合同、文件及经理的述职报告开展审计。审计方式以就地审计为主;

(五)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报主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及离任经理征求意见,被审单位及离任经理要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主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及离任经理的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送主管领导、人事部门和被审单位及离任经理。审计结论作为经理离任和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被审计的经理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主审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申诉,主管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七)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由主审单位和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第八条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分级审计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将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纳入当年的审计计划;

(二)根据需要,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报送审计方式;

(三)经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作为年度考核奖惩和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可作为经理离任(或调离)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同第七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供销合作社系统不再执行1994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印发的《国内贸易部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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