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
审计署《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请示》(审商发〔1996〕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渠道作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供销合作社系统亦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约束机制。
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国家委托专营商品的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国拨特种储蓄资金、财政补贴、救灾的专项财政资金、国家拨入的其他专项资金和国有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以及与之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等。供销合作社的其他经营活动由供销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
三、具体由你们联合发文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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