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退休。转业军人应该按照干部年龄退休:国发104号文件规定:(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女50女干部55周岁,特殊工种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可提前10年,女可提前5年。连续工龄满15年并从缴费之日起至今不欠缴即可办理退休。复员转业军人如工龄满30年,不论是否到达退休年龄均可申请办理退休,但需出具当地军转办审批认定的军转干部工龄满30年认定表,方可办理退休。根据各地方的政策不同,国家还对军队复原专业人员的退休待遇上另给数额不等的军转人员补贴。
退休年龄
退休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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