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不一定非得由法院指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民 法 典 】 指 定 监 护 人 : 哪 些 机 构 有 权 指 定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而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朋友。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成年人。因此,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指定有多种方式,不一定非得由法院指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而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朋友。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成年人。因此,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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