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行鉴定机构资源整合的实践中,存在着办案时限、办案成本、资源配置使用、执业风险等一些难题和缺陷。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实行鉴定机构资源整合,对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准确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资源整合,就是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根据现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现状,重新进行合理的配置和使用。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后,高检院为了贯彻《决定》,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精神以及办法与规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鉴定人数量和分布现状,为满足每项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的条件,以解决检察技术部门的鉴定机构资格登记,高检院规定实行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资源整合。此项改革举措在全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完成。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资源整合,为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准确履行检察机关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不可否认,在实行鉴定机构资源整合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题和缺陷,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完善。笔者根据工作中的体会和思考,在此对检察机关实行鉴定机构资源整合,略陈己见。
一、检察机关实行鉴定机构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检察鉴定工作现状和法律的客观要求
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保障,它是检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要的科技保障。曹建明检察长曾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司法鉴定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的发挥,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整个检察系统的检验鉴定工作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技术门类不齐全,各门类发展不平衡。这在市、县两级院尤为突出。
2、从事检验鉴定的技术人才资源缺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具有三名以上开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因此,从立法的高度,要求每个鉴定机构的每一个门类应当有3名以上的鉴定人,受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然而就目前检察机关检验鉴定技术人员数远不能适应这个要求,笔者所在的安徽省技术处也不是每个技术门类都能达到人员数量要求,更不要说市、县两级院了。笔者所属的亳州市院,具有鉴定资格的在岗鉴定人员13人,分散在5个市、县(区)院工作,而且还存在着鉴定资源分布不匀,有的院人多,有的院人少的问题,每个鉴定门类人数都达不到要求。
3、部分鉴定人员存在着知识老化和专业水平不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4、投入不够,司法鉴定设备不足。近年来,随着科技强检的提出,财政加大了对检察院基础设施的投入,特别是对视听技术投入较大,但是对司法鉴定设备的投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基层院,鉴定设备简陋,有的甚至没什么设备,开展司法鉴定还是停留在一支笔、几张纸的传统办公模式,工作的开展处于应付状态,缺乏必要的司法鉴定设备。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