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和枢纽地位日益显现。但是,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行业,金融业又始终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地带。对检察机关来说,服务和介入金融监管,保障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当是责无旁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介入金融监管,为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合力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犯罪信息互通机制,并且在具体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相互协助和配合。但是在实践中,双方的信息交流和办案协助,多由具体的办案单位和部门围绕个案各自进行,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影响了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事实上,检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协助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形成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更可以在金融和刑事两个专业领域产生互补效应。因此,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统一的、常设性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助平台。借助这一平台,银检双方可以开展正常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办案协作、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等各项工作,提高沟通与合作的效率,增强共同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发挥立案监督职能
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争议性,特别是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这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交易信心,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引起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能力的质疑。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立案监督的职能,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立案监督。由于金融犯罪多为非典型职务犯罪,很多案件需要先经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后,移送刑事处罚。这就可以考虑立足立案监督,通过以下三个步骤逐步加强立案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首先是从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出现争议的案件着手,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对于监管部门认为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建议监管部门将争议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其次再解决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关注媒体报道的金融违法违规事件,对其中可能涉嫌金融犯罪但监管部门又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向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其中确已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第三是适时延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监管行政执法监督。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在检察、公安、监察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必要适时延伸和纳入金融监管部门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强化金融犯罪立案监督力度。
扩展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金融具有公众性,且金融市场中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持有和管理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社会公众财产。因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兼具行业性质和资产权益双重的公众性,法律对其资产安全和管理秩序保护应当不低于国有企业。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检察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具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专门设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机构,并已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正常管理秩序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可考虑将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扩展到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同时,预防范围也不应仅限于职务犯罪,而要将其他金融犯罪予以覆盖,建立一个全面的金融腐败和金融犯罪预防体系。在建立这一体系过程中,除了采用构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进行法制宣传等传统预防手段之外,还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内设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在打击金融腐败与金融犯罪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并相互提供人力支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还可以经常为金融机构进行反贪工作指导,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方面的培训,甚至抽调人员参与专项案件的调查,以提高各方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此外,还应考虑共同建立金融犯罪人员黑名单,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探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途径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已开始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的实践。所谓督促起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发现损害或威胁公益的违法行为,负有公产管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法定义务的组织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足以导致公益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公益的做法和制度。实践证明,督促起诉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督促监管,则是检察机关发现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或不履行规定的监管职责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做法。鉴于金融的重要性、风险性和公共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可以尝试在金融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对金融机构不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可督促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损失。对金融市场中出现严重危害性行为,而金融监管部门未进行监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提出监管建议,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拓宽监管通道
由于管理理念、内控流程、责任追究等机制的不完善,诸多金融机构在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方面存有漏洞和风险隐患。作为检察机关,要在严厉打击金融市场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服务,主动应对,有效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一是延伸工作职能,提高预警能力。面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和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应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金融安全。二是推进检察改革,优化金融检察资源。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监管,需要从传统的检察业务中将金融检察单独划分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检察机构。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看,基本是根据案件性质来划分,这种划分有一定科学性,但对一些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的行业性案件,有时很难把握。从国际上看,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特殊类别的案件,设置专业化的金融检察组织和机构负责办理,是诸多域外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从国内看,当前可参照上海市检察院的做法,在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组建金融检察院或设立相应的处、科室,以优化和整合检察资源,形成捕、诉、研、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联系,促进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和衔接,拓宽工作视野,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更好地服务金融监管。三是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检察机关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完善金融法律规则,提高法律风险预测能力,为金融监管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业银行朱建荣刘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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