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16条《合伙协议》履行出资责任。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或在劳务方面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价值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金融产权转让手续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否是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独立民事主体在理论上是不同的。合伙之所以不被民事关注,主要是因为作为一个组织,民事主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组织为法人。合伙企业不具备此类条件,因此它不是民事主体。有学者认为,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独立于每个合伙人。在外部,合伙企业的代表应从事民事活动(2)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上述条件下,合伙企业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认识到具有这些条件的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社会生活的需要。相反,不承认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每个合伙人只能是民事主体,不利于合伙企业开展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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