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体现公平。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还未形成通说,因此,公平责任是否公平还不能下过于绝对的结论。
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
(一)公平责任原则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二)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无过错”的情况有: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损害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造成的,但却不能寻找到有过错的第三人;而被告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第三,对损害的发生既不能适用推定过错,也不能确定谁有过错。
(三)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财产损害的情况。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行为人尽管与损害结果有关系,但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要求其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失去了制裁不法行为的立法意义。而且,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确定,这对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行为来讲显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依据。所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平衡双方财产利益的手段,只以财产损害为限,而不适用精神上的赔偿或者其他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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