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此时,法院就会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因素,判决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责任形式即为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具体表现。公平责任是在显失公平的清况下所进行的利益的平衡,是对受害方的补偿和慰藉。
在我国,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其适用条件有三:
(1)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损害结果较为严重。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产品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需要。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加害人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不足;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它并没有包括过错责任以外的一切责任。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又显失公平的这一类案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了空白。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既无法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又无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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