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有明确且正当的调岗需求,加之员工不予支持与配合,那么因员工拒绝接受调配,从而导致被解雇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无疑是完全合规并且合理的,毕竟公司对此享有充分的调岗决策权。
然而,如果岗位调整的因素已导致现有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必须经过员工的明确同意才能正式执行这项变更。
在此过程中,不容许以员工未遵循相关管理规定为由直接进行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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