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房过户登记所需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
(2)买卖合同(收回原件);
(3)捐赠公证书(收回原件);
(4)私房交换协议(收回原件);
(5)单位购买私房时,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委托书及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完税证明(原件)
(8)房屋户型图2份;
(9)其他所需证明。
附注:
①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人、机构购买房屋,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办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夫妻双方需当场签字并按指纹;
③办理未成年人房地产转让,需提交监护人证明或公证书,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④共有财产的所有共有人当场签名并按指纹。(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涉及非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应提交经工商局批准的董事会决议和企业相关资料(接受原件);转让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回原件);
(4)完税证明(收回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原件);(四)完税证明(收回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原件);(六)受让人有效身份证(如果是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
(8)维修基金缴存证(收回原件);
(9)房屋平面图两份;以及
(10)其他所需证明。注: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的人员和机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购房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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