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当事人谅解可判多长时间
时间:2023-08-16 22:33:53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害人谅解的仍要依法判刑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不会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

说白了,当事人之间谅解归谅解,检察院该起诉的还是会起诉。

那是不是被害人谅解了,人民检察院就一定会起诉呢?

也不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检察院不起诉,需有被害人的谅解因素的影响,但主要是非法拘禁的实际案情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形。

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酌情轻判。

尽管被害人谅解,不能影响检察院是否做出起诉的决定,但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获得轻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谅解的:

1、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在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是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获得轻判的,甚至不被检察院起诉的。至于具体如何判刑量刑,就需要看实际的案件情况了。

镇政府非法拘禁当事人跳楼致残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镇政府非法拘禁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行政赔偿案。最终镇政府被判赔偿伤者170549元。

2000年5月28日,原告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渑池县洪阳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残废。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刘某在向被告洪阳镇政府要求赔偿时,该镇政府迟迟没有完全解决。无奈,刘某将洪阳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非法拘禁给自己造成残废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洪阳镇政府非法拘禁原告属违法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与原告跳楼逃脱致残有因果关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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