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可以对走私案件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对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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