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在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可以先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更正错误,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经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后,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的,则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双方间属于拖欠工资纠纷问题,且已经由单位出具工资结算欠条的,则职工可以持单位所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使拖欠的工资,并不是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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