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汽车注册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登记,对全国汽车实施统一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汽车汽车牌照后,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登记汽车或要求汽车挂其他牌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农用机动车辆管理体制,立法机关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等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登记等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负责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和牌照发行等工作,拖拉机道路行驶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机动车登记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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