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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